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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营范围】

调解中心受理下列商事争议:

(一) 知识产权、 贸易、 投资、 金融、 保险、 证券、 票据、 信托等领域争议;

(二) 运输、 仓储、 物流、 电子商务等服务领域争议;

(三) 房地产开发、 建设工程、 物业服务等领域争议;

(四) 技术转让、 许可、 开发等科技领域争议;

(五) 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财产权益争议。


下列争议不予受理: 

(一) 婚姻、 收养、 监护、 扶养、 继承等身份关系争议;

(二)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 

(三) 涉嫌刑事犯罪的争议; 

(四)法律、 法规规定不得调解的其他争议。


调解规则

调解原则 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,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 自愿原则: 尊重当事人意愿,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参与调解、 达成协议;

(二) 平等原则: 保障当事人地位平等, 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意见;

(三) 中立公正原则: 调解员保持中立, 不偏袒任何一方, 依据法律、 法规、 政策及国际惯例开展调解;

(四) 保密原则: 对调解过程、 案件信息、 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,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五) 效率原则: 精简调解程序, 及时化解争议, 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;

(六) 权利保障原则: 不得因调解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、 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。


规则适用 

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, 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;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,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, 自同意之日起适用本规则。

当事人对规则适用另有书面约定的, 从其约定, 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、 法规强制性规定。 人民法院、 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委托/移送调解的案件, 优先适用委托/移送机构规定; 无规定的, 适用本规则或双方约定。